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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渊源、关系与未来发展
2014年07月21日 15:56 来源:《文史哲》2014年3期 作者:马奔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虽然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对选举民主进行检验和批判的标准,但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协商民主不能取代选举民主的地位。

关键词:民主;选举;发展;民主理论;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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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协商民主理论是在对选举民主反思的基础上产生的。其理论内涵在于恢复古雅典民主历史中的公民身份,重视沟通与共识,强调公民参与到协商和讨论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并且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实践。与选举民主强调票决不同,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以不同的形式落实人民主权为目标。虽然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对选举民主进行检验和批判的标准,但两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协商民主不能取代选举民主的地位。

  关键词:民主;人民主权;协商民主;选举民主

  “民主理论并非在真空中发展;民主理论不仅是整个哲学发展的一部分,而且是一般政治理论和历史的一部分。” 自公元前5世纪古雅典民主的历史以来,民主理论几经变迁,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出现了代议民主、选举民主、参与式民主、麦迪逊式民主、多元民主等理论。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ory)在反思选举民主的基础上逐渐成为西方民主政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其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实现了从规范研究向实证研究的转变。当下由五十多个大学和研究机构组成的“协商民主联盟”(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sortium)和专门的《公共协商》学术期刊(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在致力于推动协商民主的研究和实践 。另外,一些国外著名学术期刊也对这方面的研究予以重视 。

  协商民主理论自兴起以来,也得到国内学界的关注,自2001年哈贝马斯访华发表了“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演讲以来,协商民主理论开始进入我国学界的视野;2002年俞可平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中简要介绍了协商民主 ;2003年林尚立发表了《协商政治: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思考》 ;2004年陈家刚发表《协商民主引论》并主编了《协商民主》译文集。从2006年开始,虽然学界对“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还有不同的认识,但不可否认的是,协商民主逐渐成为国内学界研究的热点,并最终进入到党和国家的施政纲领。

  毫无疑问,随着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协商民主的重视,国内学界又将兴起对协商民主研究的热潮。那么究竟如何认识协商民主理论?尤其是如何厘清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实际上,在现代政治体制下落实民主理念的基本形式依然是代议制民主,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核心要素,协商民主是为了因应以选举为核心的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产生的一种民主形式,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都是以落实人民主权为目标;协商民主以话语为形式,选举民主则以选票为形式;协商民主重视对话、沟通与共识,选举民主则重视竞争与多数决;两者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民主的理念是不可能被颠覆的,理想民主和现实民主之间的差距总是存在的,因此没有任何一种民主模式是完美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而产生的,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也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渊源

  20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 ,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应逐渐被“以协商为中心”的民主理论所取代。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所理解的选举人有着固定不变的偏好和利益,被选举人通过票决相互竞争,来满足选举人的偏好;而协商民主所关注的是投票之前公开讨论、协商和沟通的过程,关注的是讨论和协商如何改变偏好、减少分歧、产生合理意见以及共识的形成。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西方民主化进程关心的是扩大选举,落实每个公民投票的权利;今天,民主化重视的是如何扩大公共领域,让每个公民都能发表意见。“发声(voice)而不是选票,成为新的赋权方式” 。这是因为以西方自由民主为蓝图的选举民主的“参与性”已经日益退化,不足以满足民众的需求,协商民主理论也正是在对选举民主予以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选举民主有着诸多的弊端,不是一种理想的民主制度。首先,它把民主简化为一种达成政治决定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社会成员被分为精英和普通民众。民众被认为是消极的、被动的和无能力的,他们对政治的疏离感被认为是民主政治顺利运行的前提。普通民众的作用只是通过投票来选出替他们治理国家的代理人;民主也仅仅是择取领导人竞争程序的一种方法的副产品 。其次,选举民主把民主简化为多数决定原则。以多数决定原则为裁决机制的选举量化比较所衍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多数人赞同的选择是否就是在理性检验下较为完善的并且以公共利益为考虑的选项?简单多数决定原则曾经造成悲惨的后果,公元前339年苏格拉底之死,一直是对多数意见是否符合理性的反讽。而且,这种反讽在现代政治体制中不断重演,德国法西斯希特勒的上台就是通过多数决定而赋予了“合法性”。这促使民主理论家不得不正视多数决定原则的弊端 。第三,选举民主把政治比拟为市场,政党制造出商品在政治市场进行叫卖。公民是理性、自利和消极的消费者,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公民通过投票对商品进行选择。投票的过程就是不同利益和偏好之间竞争与汇集的过程,不存在对共善的期望与表达。总的来说,协商民主理论是始于对选举民主的反思。选举民主是一种“弱势民主”(weak democracy),仅仅把公民的参与限制于选举,它本身并没有实现人民参与治理的民主理想。譬如,“几千个佛罗里达州的选民通过只有少数公民参加的、遭到非议的选举,竟然可以决定中东战争的这一事实与民主的理想相差万里。” 比在选举中获胜更重要的是如何治理一个国家,这是对执政党和在野党能否合作起来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的最终考验。

  简而言之,对协商民主内涵的理解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民主理念对公民参与的要求;二是民主的决策应该是以公共协商为基础,支持或反对公共政策的主张都应该从能否增进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论证,这是公共协商的方面。这两个方面促使公共决策由注重少数精英的权力、知识和金钱转到注重普通公民的公共讨论和协商的力量 。

  实际上,“协商民主”并不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在古希腊城邦国家,以及西方经典的政治理论中,都能找到有关协商民主的例子或论述。如埃尔斯特所言:“协商民主或者说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协商来进行集体决策的观念,绝非是一种创新,而是一种复兴,这种理念与实践几乎和民主的概念本身一样久远,都来自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 古雅典的总督伯利克里在其著名的葬礼演说词中提到:在我们这里,人人不仅关心个人事务,而且关心国家事务:即使那些总是忙于自己事务的人也仍然能在公共事务上作出良好的判断———这就是我们的特点。我们并不是认为对政治不感兴趣的人是一个只想着个人事务的人,我们只是认为他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事情可做。我们雅典人作出自己的决策,即使我们没有发起提案,但我们仍然有能力对提案加以评判。我们不认为讨论会妨碍行动,相反,我们认为讨论是任何明智行动不可或缺的条件,最糟糕的事情莫过于在尚未对结果进行适当的公开讨论之前就贸然采取行动 。亚里士多德虽然不喜欢古雅典的民主政治,但还是认为协商是有价值的,通过普通公民之间相互讨论的决策,要比政府官员或专家独立决策更为有效 。

  从近代到现代,很多思想家如柏克、密尔、杜威等学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形成作出过贡献。虽然毕塞特在1980年发表的论文《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中,首次在学术意义上使用“协商民主”这个概念,但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关注对协商民主的影响力的提升作出了巨大贡献。总体而言,协商民主理论自兴起以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协商民主理论家确立了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如哈贝马斯和罗尔斯,主要是论述协商民主规范的正当性,认为理性沟通的交往形式会带来偏好的改变,并有助于达成共识,但未考虑到社会的复杂性。第二阶段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如博曼、古特曼和汤普森等,认为协商必须在承认文化的多元化和社会的复杂性的基础上,才能发展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协商民主,但是究竟怎么保证在复杂社会中进行协商民主,却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第三阶段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强调协商民主的“经验转向”,如巴伯、巴特莱特、欧弗林和帕金森,试图通过经验性的证据来寻求协商民主实践的制度类型,从而促进了协商民主规范理论和实证研究的结合 。从协商民主发展的阶段看,第二代协商民主对第一代协商民主中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理论与社会的复杂现实进行了调和,使之更具有现实意义,第三代协商民主更加侧重于制度和实践,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二、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只有从两者的根本出发点考虑,才能更好地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从目标、形式、作用和地位来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在本质上统一于人民主权,只不过两者在落实人民主权的形式上是不同的,协商民主以话语为表达形式,选举民主以选票为表达形式;协商民主重视沟通与共识,而选举民主更重视竞争与多数决。如果缺少了选举民主,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协商民主将会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缺少了协商民主,仅仅依靠选举民主,也会形成选票的宰制和加剧固有的分歧。可见,这两种民主形式的作用是互补的,但地位上又是有差别的。在现代民主体制下,协商民主处于辅助位置,而选举民主处于主要位置。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如图1。

  1.共同的目标:落实人民主权的理念

  从协商民主的起源来看,已如前述,虽然毕塞特首次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概念,实际上,协商民主的思想源远流长,这种强调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协商与辩论的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雅典的民主模式。无论经历怎样的变化和不同学理的解释,从本质上说,协商民主仍然没有脱离民主的本质含义,即协商民主是把落实人民主权理念作为其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只不过在“民主”前面加了“协商”作为定语,以此来突出这种民主理论的特征———公民是以协商的方式来参与公共事务从而保证人民主权的落实。

  选举民主是在对古典直接民主批判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因为古典民主只能在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实现。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主必须改变原有的运作形式,因此,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代议制成为必然的选择。在古典民主中,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但在选举民主中,公民似乎以选民称呼更为贴切,选民通过投票选举代理人,即“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 。在选举民主中,公民不再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而是委托代理人来行使权力。因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选举民主是对民主的异化或阉割,民主本来是浓烈的“二锅头”,但掺入选举、代理人等添加剂后,民主的味道变淡了 。应该看到,无论选举民主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民主的运作方式,它都是在民族国家崛起后落实人民主权理念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

  在本质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是统一于落实人民主权的理念。因为,无论是协商民主,还是选举民主,都是民主在不同时空的表现形式,是民主理论家根据现实的发展而对民主的丰富与创造。虽然,从民主理论发展的脉络看,协商民主是在对选举民主予以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如果追本溯源,两者在理论本质上有着统一的目标,都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人民主权的理念。

  2.不同的形式:话语与选票(投票)

  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对话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这种民主理论把对民主的理解放在公民参与讨论的观念上。协商民主认为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政治秩序或公共决策,必须向所有受其影响者说明其合理性,也就是说,集体的决定必须具有公开讨论的过程;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给个说法”,必须公开说明、解释,甚至提出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其合理性。在协商的过程中,参与者必须提出自己的关切与论点,也在相互尊重的立场上聆听、理解他人的关切与论点,使得不同的利益与价值关切,能够得到平等的考虑。在对话与沟通的过程中,强调理性的公共运用和听取别人的想法,有助于减少与克服有限理性。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是讨论、争辩与沟通,话语在协商民主中具有重要意义。

  选举民主是一种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表现形式是选票,选票数量对决是选举民主的核心内容。在代议政体下,就像熊彼特所说的那样,民主就是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权力的制度安排,所以选票为大,谁获得了多数选票,谁就成为人民主权的委托者,掌握着治理国家的权力。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过选举获得选票已经成为执政者取得合法性的关键步骤。在许多国家,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有选举但并非有民主,然而在任何国家,无选举则根本不可能有民主。无论怎样,选举民主代表着民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阶段。虽然选举民主屡遭批评,但选举民主在落实人民主权理念的历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它使“民主”理念在现代民族国家的实现成为一种可能。

  3.互补的作用:沟通、共识与竞争、多数决

  协商民主是一种话语民主,更重视沟通与共识。沟通与讨论是消除有限理性影响的一种方式,因为想象和计算能力是有限和易犯错误的。面对复杂的问题,每个人都希望通过讨论而集中其有限的能力,增加作出最佳选择的几率 。因此,协商的过程,就是各种相互冲突的意见和观点自由交锋、批判和争论的过程,最好是能够对所讨论的问题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通过参与和沟通审议的过程,让公民更自觉地接受亲自参与的决策。而选举民主强调偏好之间的竞争与聚合,在决定一个人选或一项公共议题的时候,实行多数决定的原则。

  所以,从发挥的作用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各有不同。在实施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尤其是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如果缺少了选举民主的参与,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协商民主将会消耗公众的参与热情;而且,没有办法就公共议题的解决形成方案,也会导致治理效率的降低。在选举民主中,如果缺少了协商民主所主张的沟通、协商与讨论,仅仅依靠选举民主数量上的对比,也会形成选票的宰制和加剧固有的分歧。如果票决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协商,即便不能就议题达成共识,最后需要票决来裁定选择,但由于有公开的沟通,双方也会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态来对待存在的分歧,这样票决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也会大大增强。因此可以说,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有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协商民主不仅仅是对选举民主的简单补充,两者在民主体制的运行中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

  4.相异的地位:协商民主为辅与选举民主为主

  协商民主理论是一种强调公民直接参与的民主模式,但是主张参与式民主的多数学者并不认为应该取消选举。“参与论者”即使怀有直接参与的民主理想,他们也很少使其理论同直接民主完全相一致。佩特曼也否认这样的观点———抛弃竞争式民主制度,把直接民主制度广泛地运用到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实现对各个领域完全平等和自由的管理。实际上,佩特曼就认为选举民主的许多核心制度———如竞争性政党、政治代表、定期选举———都将是一个参与性社会不可缺少的组成因素,并且公共事务中政党和利益集团的竞争可以最现实地促进参与式民主 。

  巴伯也认为:“直接民主意味着一种所有人可以在所有时间内就所有公共问题进行管理的政府形式;我们不能指望直接民主的形式在拥有数以百计的公民的规模庞大的国家中能够有效运行”。这种情况下选举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政府形式取代了直接民主。在选举民主中,一些经过所有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在全部时间内管理所有公共事务,从而提高了治理的效率。但是,在巴伯看来,选举获得了效率,却又牺牲了公民的参与权和公民身份,他所倡导的强势民主就是在不忽视选举民主所起作用的前提下积极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和公民身份 。可以说,直接参与式的协商民主是针对选举民主进行修补,而不是激进的替代。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以“票决选举为中心”的民主应该逐渐被“以协商为中心”的民主所取代,但就现实民主国家的运作而言,代议政体还离不开“选举民主”所赋予的合法性,协商民主也无法取代选举民主,而只能依附于现有的选举民主体制的活动或过程而存在。这也意味着,即使选举民主有很大的局限性,它仍为代议政体的顺利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方式,它可以独立于协商民主而存在;而仅仅依靠协商民主,则很难为代议政的运行提供一整套的规则和方式,也很难保证代议政体运行的效率。协商民主如果脱离了选举民主所建构的代议政体,其作用会大打折扣,甚至是难以生存。所以说,在地位上两者是有差别的,协商民主处于辅助的位置,而选举民主处于主导位置。

  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未来发展

  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反思。但是,选举民主,尤其是以竞争式选举为核心的自由民主在全球扩张的趋势并没有削减。不过现实也告诉我们,如果一个国家在民主化的进程中,认为仅仅学会选举就会带来优良的治理的逻辑是靠不住的,因为当把民主简化为选举,选举简化为选票,竞选的胜负被简化为投票的统计学时,选举的工具意义大于其所蕴涵的民主价值意义,选举就会发生异化。自由民主不仅仅是一套理论上任何国家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举加以复制的制度,它还深深地铭刻在西方的文化、社会和经济之中。没有经历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新教改革和资本主义兴起的非西方国家,如果仅仅认为学会了选举就获得了自由民主的真谛,是难以取得成效的。并且选举所需要的分权、法治和宪政等基础性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西方国家是长时间演变的结果,而不是简单的选项安排 。

  “尽管选举常常是不可靠的和令人质疑的,但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选举已经成为执政者取得合法性的关键步骤。很多国家常常煞费苦心地举行至少似是而非的选举,而不是未通过选举就直接掌权,就证明了这一点。真实的情况可能是有选举但并非有民主,然而在任何国家,无选举则根本不可能有民主。” 实际上,选举和协商都是民主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不同形式。选举民主不否定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也不否定选举民主,这两者之间并非一种形式天然地优越于另一种形式,但也确实是有主次之分。一个国家的民主进程可以在某一个阶段侧重推进协商民主或选举民主,但从长远角度看,不能在“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进行“单项选择”,更不可以无限制地推迟对选举民主需求的回应。

  民主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获得了普遍性权威,尤其是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代议制政体是一个国家有效运行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民主的理想价值和现实之间存在的张力,促使理论家们不断检视现实民主方式运行的弊端,期望找到更好的方式来落实人民主权的理念。“救治民主的弊端的唯一办法是实行更多的民主”,但只有当新的民主在本质上不同于旧民主时,更多的民主才能够救治民主的弊端。实际上,协商民主通过公民直接参与的协商,仅仅是对选举民主的辅助和纠正,它不是全盘取代也不可能取代选举民主,它只能依存于现有体制之中。协商民主试图恢复古典民主中公民的积极身份和协商的传统,重新肯定参与和协商在民主理论建构中的重要意义,消减选举民主的弊端并提升民主的品质。虽然,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对现有选举民主进行检验和批判的标准,从而有助于提升民主质量,但协商民主也面临着质疑 ,尤其在一个威权的体制中如何有效实践协商民主,更是面临着挑战。

  在人类有限理性的制约下,实际上,不存在一种完美的民主模式。无论协商民主还是选举民主,在落实人民主权理念也就是民主本质含义的实践中都存在不足。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 。也就是说,民主的产生取决于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仅仅从规范性的角度要求民主,民主就会像任何其他的乌托邦一样,不是实现不了的天堂,就是实现了的地狱。相反,如果仅仅满足于现实的民主,民主则会变成一种没有价值取向的权术,民主将因此失去进步的动力。

  四、馀 论

  选举民主是代议政体不可或缺的一环,随着利益分化、价值多元和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我国目前对选举民主是有很大诉求的。只是,当前的民主发展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即追求一种可控的选举民主,在可控的范围内,逐步推行选举民主,通过选举来理清权力的授受关系和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其策略是优先发展基层选举民主,逐步推进地方选举民主,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层面的选举民主。但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而少数民族又集中居住的大国,推进选举民主是需要勇气和战略思考的,其推进过程和结果的不可控性,足以让任何一个领导人难以抉择。因此,我国民主发展的难题就在于:在选举民主面临着困境的情况下,怎样推动民主发展?在此背景下,协商民主理论的引进恰好给中国的民主发展提供了一种思路。协商民主十年来之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并最终进入到党和国家的施政纲领,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协商民主本质上是牟宗三先生所说的“治道民主”,没有涉及统治权力来源的问题。在不改变现行权力结构安排的情况下,重点强调在立法、公共决策和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协商民主,这是民主的“改良”,而非“革命”。在这股热潮中,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国外协商民主理论的诠释,而是结合中国古代协商的传统、现有的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的协商治理实践等,逐渐形成了中国本土的“协商民主话语体系”,并最终进入到党和国家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协商民主已经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在中国未来发展的趋势究竟如何?依靠协商民主能否有效地推动中国的民主进程?

  这些问题只能依靠实践来检验。从学理上来看,在选举民主中,公民选举权的落实会迫使政府倾听公民的想法和与公民进行协商。缺少公民选举权的制约,协商的真实性和制度化如何保证?因此,协商民主在中国未来的实践更需要发挥民主的想象力。进一步而言,在中国能否出现一个比西方以选举民主为核心的更好的民主模式,确实考验着学界和执政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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