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共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高政协履职能力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政府应大力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发挥好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渠道作用,政府部门的有力有效保障不可或缺。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协;党委;政治协商;政府;制度;委员;保障;协商成果;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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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为协商民主确立了地位,指明了方向。
充分发挥党委在协商民主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协商民主发展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推动协商民主进程起着主导作用。党委应进一步提高协商民主意识,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提高协商民主意识。一是将协商民主理论纳入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程序。二是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直接关系到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效果。党委要支持委员履职,定期向委员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支持委员开展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工作。三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以及专题协商会议,与委员面对面开展协商,回应委员关心的事项,认真听取委员意见建议。
推动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一是研究出台政治协商规程,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基本程序、保障措施和结果反馈等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促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二是完善各种配套政策。党委应支持政协完善各种协商制度,真正做到政治协商有党的领导,有制度可依、有章程可循,形成协商民主的长效机制。三是转化协商成果。对政协协商意见,应加强督查落实,建立办理结果反馈机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各部门的考核,不能只让制度贴在墙上、落在纸上。
切实落实“三在前、三在先”措施。一是实现协商民主与党委政府工作规则和程序的有效衔接。按照每年工作重点,年初制定政治协商计划,真正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决定。二是要明确协商内容。对于党委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政策、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涉及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前都要纳入协商范围,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要做到不协商不决策,不协商不实施。
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高政协履职能力
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工作中要主动作为,勇于创新,进一步丰富政协协商民主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推动政协“三化”建设,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丰富政协协商民主的形式。一是拓展协商平台。在政协全会、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外,还可以委员约谈、邀请民主党派人士和智库专家及社会代表人士座谈等形式,对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二是开展界别协商。要强化委员界别意识,根据政协委员界别构成特点,认真做好界别分组设置,为有效开展界别协商打下基础。三是创新提案办理协商。进一步加强政协与党委、政府联系配合,坚持党政领导领衔督办提案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制和提案办理的协商机制,切实做到办理前有协商计划、办理中沟通情况、办理后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协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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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贵州省政协秘书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