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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撞人案司法鉴定: 肇事司机患精神障碍
2015年09月07日 14:3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昨晚,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20日该市发生的宝马车撞车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 “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精神障碍;作案;司机;司法鉴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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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警方通报宝马撞人案司法鉴定结果 肇事司机作案时患急性精神障碍

 

    昨晚,南京市交管局政务微博“南京交管”发布消息,称今年6月20日该市发生的宝马车撞车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过司法鉴定,“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受害人家属称不认可鉴定结果,或将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 肇事司机患精神障碍

  昨天21时24分,“@南京交管”发布案件最新消息称:根据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肇事前后异常表现,同时根据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以及王季进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的申请,警方于7月初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季进“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8月31日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警方根据法律程序已将司法鉴定意见告知事故当事方,如事故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对于本次通报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南京益和律师事务所雷汉舢律师也作出了解读:肇事司机发生事故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不同,他在面临刑事处罚时,法院可参照其病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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