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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新规将实施 力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2015年01月05日 15: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4日联合对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关键词:事业单位;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事业单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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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4日联合对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提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此外,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办法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办法还列出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其中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此外,还包括社区建设等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等技术性服务以及法律服务、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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