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很多事件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集体暴力。其中一个常见的“悖论”现象是,行动者(以一般群众为主)在参与集体暴力时,承认他们的暴力行动是违背法律的,但同时又强调这种暴力行动是“正当的”或“正义的”。这使得事件中的施暴者即使被依法逮捕或被判刑,往往并不被周围群众视为“罪犯”,反而常常被颂为“仗义者”或“英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违背法律的正义”观念在群体性事件中相当普遍,甚至是激发众多集体暴力的重要价值动力。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群体性事件行动者所普遍信奉的“暴力观”的具有内容、运作机制和形成机制进行研究,为研究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观念与暴力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一个路径。
关键词:违法的正义;暴力观;群体性事件;社会稳定;社会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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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国勤,浙江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大量群体性事件,且很多事件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集体暴力。其中一个常见的“悖论”现象是,行动者(以一般群众为主)在参与集体暴力时,承认他们的暴力行动是违背法律的,但同时又强调这种暴力行动是“正当的”或“正义的”。这使得事件中的施暴者即使被依法逮捕或被判刑,往往并不被周围群众视为“罪犯”,反而常常被颂为“仗义者”或“英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违背法律的正义”观念在群体性事件中相当普遍,甚至是激发众多集体暴力的重要价值动力。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群体性事件行动者所普遍信奉的“暴力观”的具有内容、运作机制和形成机制进行研究,为研究群体性事件中的价值观念与暴力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一个路径。
一、群体性事件中“暴力观”的核心内容及其话语形式。这种“暴力观”的核心内容是“暴力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暴力私力救济”是指社会中的弱者在利益受到强者(政府、官员、富豪或其他强势力量)的侵害并且得不到及时、适当的救济时,采取暴力的方式去实施自我救济。这种“暴力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而广泛存在,并是促成集体暴力发生的重要认知因素。这种“暴力观”有一套复杂和成熟的话语体系,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来自传统文化,如“替天行道”、“杀富济贫”等;第二来自革命文化,如“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杀了某某某,自有后来人”等;第三来自朴素的公正文化,如“罪有应得”、“讨说法”等。
使集体暴力“正当化”的行为通常有一套有效激发人们愤恨情绪的策略。即一方面“严重化”自身所受的委屈或不公正的对待,另一方面是“妖魔化”地方政府或地方干部。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仇富”、“仇官”、“仇警”以及一系列仇视“特权”的社会情绪,这种策略可以有效地激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并会迅速动员起利益相关者以及大量无直接利益相关者。这种情绪的集体宣泄容易促使边界激活机制发生作用从而导致伴随大量暴力行动的“泄愤”事件。
二、“违法的正义”暴力观在群体性事件中对群体暴力的影响。这种“暴力观”作为一种观念因素,类似于戴维·A.斯诺(David A.Snow)在社会运动微观动员过程分析中所使用的“框架”(Frame)概念,即一种能帮助人们认知、理解和标记周围所发生事物的解读范式。这里所描述的 “暴力观”也起到了一种“框架整合”(Frame alignment)的作用,即通过集体行动目标和策略的转换,把参与者意识形态、目标和价值与动员对象的利益和怨恨联系起来。
“框架整合”不会单独发挥作用,一定是与特定的结构性因素和诱发性事件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就本文所探讨的群体性事件而言,这种“暴力观”在不同结构条件下促成集体暴力发生的方式和过程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在利益诉求比较清晰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暴力通常是在利益和策略层面上被使用。这时暴力被看成是追求更多利益的工具,如“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博弈格局。第二,在利益冲突涉及情感冲突或身份认同冲突,或者组织化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暴力通常是在价值和意识形态层面上被使用。这时人们关心的问题不是输赢得失而是对错,哪怕使用暴力会给他们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如“讨说法”、“人挣一口气”等说辞常常被作为理据。第三,无论是具体的利益冲突还是抽象的情感或认同冲突,在临时聚集的组织化极差的情况下,暴力通常是在习惯和本能层面上被使用。这时人们依照内化的这种“暴力观”做出的几乎是本能性的反应,研究者们所关注的“情感和非理性”因素在集体暴力中的作用主要指这种情形。这三种类型更像是一个“暴力观”发生机制的理想类型划分,在某个具体的群体性事件中,往往可以看到这三种类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区别在于哪种类型处于主导的地位。
三、“违法的正义”暴力观的形成机制。这种“暴力观”作为合法化集体暴力的社会意识,也是通过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得以形成和维持的。首先,崇尚“和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但是也有股暗流就是“暴力私力救济具有正当性和道义感”的小传统。这种小传统使得人们在处理冲突的时候,容易陷于“暴力最强者说了算”的思维,特别赋予弱者采取暴力手段的合法性和正义感。这个历史传统在中国相当悠久,甚至形成了一套极具普遍性和影响力的“传统话语”,例如“替天行道”、“杀富济贫”等。中国流传甚广的传统侠义小说,鲜有对暴力合法性的反思。大家耳熟能详的古代四大古典小说中,有三部主题均涉及具有“正当性”或“道义感”的暴力。这也反映了赢者全赢、输者全输的零和博弈思维方式,长期影响着中国解决政治和社会冲突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冲突双方向制度性妥协的转变。当前在涉及到利益冲突和博弈的时候,政府、企业和老百姓也常常陷入到这种零和博弈的思维方式之中。讲究“我得就是你失,我失就是你得”,结果谁也不服谁,缺乏妥协、理性谈判。
其次,在革命时期形成的一套“革命话语”,例如“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杀了某某某,自有后来人”等,也不同程度地构成一种社会意识,甚至成为某些群体性事件中的“暴力观”的一个来源。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依然是主流文艺作品的主要话语。到了构建和谐社会是主旋律的今天,同样题材和主题的影视作品仍然比较常见。这也提出一个新的课题,一方面当然要牢记先辈们为祖国的独立和繁荣所付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巨大的牺牲;另一方面需要探讨这种缅怀怎样与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形成的政治文明相互契合、相互佐证。在现阶段,承认每个公民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且利益是多元化的,需要通过妥协谈判和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私人暴力救济应该不再具有解决冲突的合法性。
再次,日常生活中的“暴力经验”和一些朴素的“正义话语”,如“罪有应得”、“讨说法”等,也构成“暴力私力救济”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很大程度上融入到群体性事件的暴力观念中。中国仍然是个家庭暴力发生率比较高的国家。较多的家庭暴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成长期孩子的心态,不仅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也增加了他们成年后使用暴力解决冲突的可能性。中国人口基数大,所占比例并不一定很大的社会暴力事件,通过媒体的集中报道,也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对社会暴力的感知。发挥着类似作用的还有很多具有暴力色彩的日常用语,例如“你这个杀千刀的”、“该死的”等等。
四、如何消解导致“暴力私力救济”观念合理化的结构性条件。对一个普通民众来说,其童年、青春期和成年各个时期,均会通过上述的各种载体和形式受到这种社会意识的灌输或影响。鉴于此,需要重新审视建国以来政治社会化的内容、形式、机制及其所建构的复杂的政治文化;需要从这些层面去探讨如何减少或消弭集体暴力、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等。一方面要大力弘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观念、价值和思维方式,这涉及到公民的教育、模仿、专业训练和实践的各个环节,需要包括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工作场所、生活环境、社会政治组织和大众传媒等一系列的个人、群体和机构的参与;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生、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来消除导致“暴力私力救济”观念合理化的结构性条件,在发展中更加注重民生问题,鼓励合法公民组织的发展,健全代议制度,健全有权威的司法制度和以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利益协调机制等。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防范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暴力因素对策研究”(11CZZ025)的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