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大学教育的立法角度,即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1年至1937年),法律对大学科系设置的规定、调整和影响。
关键词:大学教育;颁布;设置;课程;教育部;学科;学院;文法;学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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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引领改革,在教育领域也是如此。本文从大学教育立法的角度,截取1911年至1937年这一特定历史时段,梳理大学教育的法律制定、颁布与实施,反映民国时期高等教育法律体系逐步形成的过程,并分析法律对大学的建设与科系设置调整的影响。
大学教育的立法,不仅包括专门的大学教育法律,而且还包括从各个方面影响和制约大学教育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等。本文从大学教育的立法角度,即法律的制定、颁布、实施及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1年至1937年),法律对大学科系设置的规定、调整和影响。
大学设置标准的调整
中华民国成立不久,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就于1911年9月公布了《教育宗旨令》和《学校系统令》,以确立民国的教育宗旨。接着又颁发了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法令,以确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新学制系统。1912年10月,教育部在《大学令》中公布中华民国第一个大学设置标准:“大学分为文科、理科、法科、商科、医科、农科、工科” 。1913年1月颁布《大学规程》,以法律形式确立大学教育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管理模式、功能等,规定高等教育由大学、大学预科、专门学校、大学院及高等师范学校等几种形式构成。
“大学以文理二科为主,须合于下列条款之一,方得名为大学:一、文理二科并设者;二、文科兼法商二科者;三、理科兼医农工三科或二科一科者。” 在这里,大学是多学科、综合性的高等学校,与单科性质的独立学院或专门学校有严格区别。
这种标准沿袭了清末大学的分科而设,但科目划分有所调整:清末大学分8科,民国初期的大学分7科;科目名称也不尽相同。《大学规程》还规定了大学的修业年限、学校管理体制、教师等级和私立大学的适用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总体不够详细具体,有些内容也不符合当时大学发展的实际情况。
1914年年2月,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条例》,同时废止《大学令》和《大学规程》。1915年1月,袁世凯以大总统名义颁布《教育要旨》和《教育纲要》。当时的大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学设置标准过高,大学数量增长缓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