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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养老理念之变投射于立法探讨 养老立法,可以管多少年
2015年01月08日 02:33 来源:文汇报 作者:记者 钱蓓 李上涛 字号

内容摘要: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该条例对接的上位法是新修订的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者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曾因“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发旷日持久的立法争议。

关键词:养老;立法;老年人;老人;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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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该条例对接的上位法是新修订的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者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曾因“常回家看看”入法一事,引发旷日持久的立法争议。

  上海地方法规草案援引上位法的内容,提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但比起具体的条款,地方立法从国家立法承接而来的更大议题,恐怕是养老理念之辩。

  中国社会的养老格局和理念正随着社会形态发生巨变,这种变化投射到养老立法上,就出现了记者在审议现场观察到的现象:审议者对“四平八稳”的条例草案并无太多指摘,但多次提及前瞻性问题,比如“这部法规可以管多少年?”换句话说,“等我老了的时候,这部法规还能照顾到我的权益吗?”

  “不能局限于60周岁的界定”

  老人的界定问题,每次养老立法总有人探讨。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这既是法定标准,也是社会一向沿用的尺度。照此标准,上海户籍人口中有27.1%的老人,比例全国最高。

  根据2013年上海老龄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上海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82.47岁,也是全国最高。今后,这个数字显然还会继续增长。

  “假如人类的平均寿命延长到100岁,前20年学习,中间40年服务社会,退休后还有整整40年人生。”常委会委员李克欣说:“很多国家对老人的定义和我们不一样,你在地铁上给70多岁的老人让座,人家可能还不高兴,我怎么就是老人了?”

  马进委员指出:“老年人实际上分很多层次,有些人年龄上被划作老人,但身体、脑力、心理上还是壮年。”

  如何界定老人,影响到社会看待老人的方式,也决定着政府的养老制度设计。陈红专委员表示:“上位法的规定必须遵守,但上海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不能局限于60周岁的界定,要体现对不同层次老人需求的研究。”

  引导老人“主动积极参与”

  条例草案提出,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并在“参与社会发展”一章中,对支持老人接受老年教育、参与文体活动等作了规定。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汉民和多名委员指出,老年教育、文体活动更多属于“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范畴,条例草案对“老有所为”,也就是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保障,仍然比较薄弱。

  “越来越多的医学研究证实,活跃的社会参与度,可以改善老年人的生命质量,减缓衰老过程。能让老人实现积极的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比被动供养的养老服务更有价值和意义。”吴凡委员建议,地方养老法规的制定,应该为此留有更多余地。

  条例草案设置了“社会优待”一章,列出了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等领域老年人可获得的优待措施。李克欣认为本章可设更多引导“主动积极参与”的条款,他提了一个有人认为略显“激进”的建议:“增设对老人创新创业优待措施,比如老人创业并解决一定人数的就业,就可享受税收或其他政策优惠。”对比发达国家的老人,李克欣认为中国老人“动得太少”,而法规制度是“养老院导向”还是“社会参与导向”,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老人的养老状态。

  蓄水池现在未来都要有水

  条例草案第23条,谈到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特别扶助,要求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在生活保障、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特别扶助。这一条款的适用对象,正是通常所说的“失独老人”,近两年,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得到各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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