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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作与我国社会治理本质的一致性
2014年07月23日 08:39 来源:《红旗文稿》2014年第14期 作者:杨述明 字号

内容摘要:唯有如此,群众工作才能按照社会运行规律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才能围绕群众工作主线科学展开。

关键词:治理;群众工作;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现代社会

作者简介: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始终将群众路线视为党的生命线,将群众工作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管由于客观历史的局限,我国社会治理走过不少曲折的路,但是党的群众路线却没有丝毫的动摇,人民群众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始终发挥着主体作用,群众工作与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始终高度统一。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1.群众不仅仅是被动的管理者,同时也是主动的治理者。随着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主体平等化与结构扁平化,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当前,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始终把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作为我们工作的基本方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所在、力量之源;二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利益和机制关系,解决好“政府失灵”问题,强化群众主动参与治理的功能,从而形成各种主体协同、合作、良性互动的社会共治局面;三是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充分尊重民意,让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过程的方方面面,创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政治、社会环境。

  2.群众不仅仅是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接受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提供者。现代社会治理的本质特征是共治,群众享有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权利、责任与义务。虽然公共管理与服务的主导提供者依然是政府,但是群众在围绕公共利益最大化、防范政府与市场“双失灵”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3.群众不仅仅是社会规范的执行者,同时更是其制定者与监督者。社会规范作为社会活动准则,是规定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规范对人的约束力不仅来自不遵循规范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惩罚,还取决于多数成员对规范的评价,也就是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就是一种公认的社会力量。当这种社会力量转化为社会的价值尺度时,就可以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尺度。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规范是人民群众为了社会共同生活需要衍生出来并用来规范自己的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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