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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下失独家庭扶助
2016年03月09日 09: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伟 字号

内容摘要:“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基本实现了民众生育意愿和国家政策的统一。年龄偏大的失独父母无法从“全面二孩”政策中受益虽然青年、青少年的死亡概率低于其他年龄段,但由于独生子女的数量庞大(学界一般认为在1.5亿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规模仍在持续扩大。对城乡失独家庭实施差异化的扶助标准不够合理对城镇和农村失独家庭实施不同的扶助标准,可能是基于对生活成本差异的考虑。“全面二孩”政策下改进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的建议国家层面统一城乡失独家庭的扶助标准。各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成本的差异,可由各地政府在国家扶助金的基础上,通过地方财政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如增加一次性扶助金,提高月扶助金的额度等。

关键词:父母;农村;补助;家庭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国家政策;人口;城乡;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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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基本实现了民众生育意愿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我国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夫妇有9000万对左右,60%在35岁以上,50%在40岁以上。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高龄孕妇家庭而言,相较于成为“失独家庭”的风险,他们更易接受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风险。但对于年龄偏大的失独父母而言,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政策,他们只能是沉默的旁观者。

  年龄偏大的失独父母无法从“全面二孩”政策中受益

  虽然青年、青少年的死亡概率低于其他年龄段,但由于独生子女的数量庞大(学界一般认为在1.5亿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规模仍在持续扩大。“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将使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变为二孩家庭,从而大大降低这类家庭成为失独家庭的可能性。但该政策并不能给父母年龄偏大(超过生育年龄)的独生子女家庭带来利好,尤其是失去唯一孩子的家庭。当前,超过百万的老年失独父母仍然处于经济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之下。

  失独家庭面临的投资损失、情感损失和效用损失大于多子女家庭,失独父母面临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也远大于非失独父母。这部分群体并不会因“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而消失,而是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很多失独父母的晚年,是在孤独、茫然甚至绝望的状态下度过的,生活质量不高、寿命缩短。“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作为“被遗忘的角落”,这部分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注。

  现行失独家庭扶助标准偏低

  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从2014年起,将特别扶助金的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虽然扶助标准有所提高,但这一标准仅相当于部分省区的最低生活标准。例如,甘肃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为345元/月;农村低保一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05元/月,二类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60元/月。四川省2015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70元/月,农村居民为190元/月。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已统一提高到710元/月。

  虽然失独父母可以同时领取失独扶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金,但从性质上看两者不应处于同一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是对某个家庭由于能力、条件和机遇等原因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一种补偿,具有公共福利性质;失独扶助金则是国家对因服从独生子女政策而作出牺牲的家庭的补偿,是责任性赔偿。研究数据表明,独生子女家庭并没有比非独生子女家庭更富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少生快富”不具有普遍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理应对失独家庭承担更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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