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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总目标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工作
2017年08月25日 10:01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顾华详 字号

内容摘要:去极端化是摧毁“三股势力”思想根基、取得反恐维稳斗争决定性胜利的重要举措。去极端化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项重要工作。

关键词:工作;宗教;极端主义;宗教信仰;反恐

作者简介:

  自治区党委改革办社会事业和文化体制改革处处长顾华详

  去极端化是摧毁“三股势力”思想根基、取得反恐维稳斗争决定性胜利的重要举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明确了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极端化行为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危害性极大,坚持依法打击和遏制是根本。去极端化是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规定,对于极端化行为,依法予以禁止。

  一、依法禁止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

  依法禁止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目的就是要依法坚决遏制和消除极端化思想传播,防范极端化侵害。去极端化首先要清除极端化思想的源头和传播市场。为此,去极端化工作应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同时要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坚持分类施策,注重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一小撮。把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作为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坚持深入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引导和促进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引导和促进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教育引导和促进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坚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法治教育与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技能培训、人文关怀等帮教活动相结合。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发挥社区、行业部门及企业的作用,合力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二、依法禁止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任何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落实“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教公民子女依法接受国民教育,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依法铲除极端化滋生的“土壤”和“温床”,坚持正本清源和加强法治,还宗教本来的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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