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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
2017年05月22日 08: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唐芳 字号

内容摘要:”刑事司法报道规制理念的确立,是党对刑事司法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在逻辑和路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建构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

关键词:刑事司法;规制;司法;庭审直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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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所带来的巨大危害早已为历史证明。而司法公正的实现,从来就不是单向度的,它不仅需要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努力,而且也需要媒体发挥重要作用。在媒体及公众的言论自由与刑事司法的公正诉求错综复杂的博弈形势下,如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科学、高效、合理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真正确保媒体在法制框架内报道刑事司法,避免“媒体公诉”“媒体审判”,是我国实现司法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刑事司法报道规制理念的确立,是党对刑事司法报道影响司法审判的内在逻辑和路径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为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建构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思路和方向指引。

  公正审判和表达自由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博弈共赢,必须围绕刑事司法报道的保障和限制这一核心,从保障媒体审前信息获知权、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规范媒体庭审采访、防范倾向性报道影响司法、完善倾向性报道补救与制裁机制等方面入手,打造一套倾向性报道预防、救济和制裁三位一体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体系,并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媒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媒体自律、提升公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建构起良好的配套措施。笔者认为,构建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报道规制机制,主要应当遵循以下路径。

  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保障媒体审前信息获知权。确认和保障媒体的审前信息获知权,为媒体接近和采访报道刑事审前信息提供制度化的入口,是解决目前审前刑事司法报道诸多问题的根本措施。而健全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切入点。针对我国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分散、规制主体散乱、刑案信息发布规范缺失、刑案信息发布和管理冲突等问题,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归口管理,明确和完善司法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清晰界定侦查和审查起诉各阶段司法新闻发布的内容和禁止事项,框定审前刑事司法报道的边界和尺度,理性处理媒体、刑事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关系,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实现公正审判。

  建立职务秘密保密制度,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公正审判与表达自由、媒体与司法在刑事司法领域和谐关系的建构,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的约束是关键。而职务秘密保密制度正是规范司法人员程序外言论的利器。鉴于职务秘密保密在中国更多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泄露审判信息罪”也只针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覆盖侦查、起诉阶段的侦查秘密、检查工作秘密等信息泄密,应当在刑诉中新增专条建立职务秘密保密制度,将保密义务课加于刑事警察、检察官、法官、辩护律师及在刑诉中承担相应职责的其他人员,涵盖侦查、起诉与审判各阶段,以促使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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