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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2015年02月09日 01:41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石东坡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立法参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不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而且是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应予坚持的具有规律性和根本性的做法。

关键词:立法;改革决策;义务;四中全会;立法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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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立法参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正确理解和对待立法参与,需要澄清以下三个方面的认识。

  立法参与具有特殊重要性

  一方面,立法是建章立制的国家治理活动,具有形成与塑造正式社会利益格局的功能,在一个讲求和追求民主、法治的国家,立法参与应当和可以是最为富有吸引力、关注度和博弈性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实践之一。这即是为什么在提出立法主导与立法参与相统一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后,强调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的指向和缘由所在。

  另一方面,在深化改革的转型发展时期,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于法有据和主动适应两者并行不悖。相对于此前改革与立法关系的变革,不仅反映在时序关系上,而且反映在价值关系上。立法是改革决策的再论证和法定化,通过立法过程和程序并不是单纯寻求和外在赋予改革决策的形式合法性,而是使之在社会公开的层面接受检验、审议与修正。因此,参与立法决策绝不仅表现在对改革决策的确认,而是对改革决策的再思考、再设计和再完善。这样,立法参与就不仅仅是对于立法的参与,而是对于“变法”即改革的实质参与、必要参与和刚性参与。立法参与就是对改革决策的参与,是对改革决策的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操作性的群众检验与民主评判,是对改革决策的协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的衡量和促进,是对顶层设计和方案规划的参与,是对改革力度、承受程度和发展速度的综合考量与中和审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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